1.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2.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3.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南陽市工傷保險管理處